[导读]《办法》提出,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8日了解到,《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认定和窃电量的计算方法。
7种行为属窃电
针对窃电手段多样化,《办法》认定,电力用户有7类行为即可被认定为窃电: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使用窃电装置的;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的;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电耗子”最高处电费5倍罚款
《办法》细化窃电量计算规定,根据不同的窃电手段来计算窃电量。其中,窃电时间如果无法查明,窃电日数将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电力用户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按自开始供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办法》提出,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传授窃电方法最高罚万元
《办法》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教唆他人窃电的;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断电造成损失要赔偿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包庇、纵容窃电行为的;发现窃电行为不报请电力主管部门处理的。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及时恢复供电,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