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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驾驶人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即可拘留

2011-09-15 15:57:58 480

[导读]

      中国江苏网讯:面对交巡警查处酒驾时,不少驾驶人使出“赖招”,其中有一招是当着民警面喝酒,这种招数现在是没法用了。记者昨日在采访中了解到,公安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针对性地对该行为提出了对策,我市交巡警部门表示已开始执行这一规定。
  当民警面喝酒?不管乎!
  ——被查后当场下车喝酒的以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

  “我喝酒了,但我不是在车上。你凭什么说我是醉酒驾驶。”有人在碰到交巡警查处酒驾时,会当场下车喝酒。类似情景,驾驶员往往会搬出“我不是酒后驾车。”也就是说,如果他在驾车被查后,且还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以及血液检测前,驾驶员饮酒,那么他算不算醉驾,能不能立案就会无标准可依。
  云龙交巡警大队蔡警官说,民警还是希望在查处酒驾的细节上越完善越好。这样就不会让一些人钻空子了。让蔡警官和他的同事们欣慰的是,公安部近日出台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逃跑躲避处理?没门!
  ——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

  记者曾随同交巡警部门现场目击过多次查处酒驾的行动,经常会看到一些驾驶员发现有人查酒驾,立刻掉头逃跑。有的驾驶员即使是被查到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也会立刻逃脱。
  “他们逃脱的侥幸心理很简单,认为没有通过血液检测,所以得出的数据不准确,从而来达到躲避处理的目的。”不过,这样的“如意算盘”以后也不能打了。
  市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公安部出台的上述规定中,尤其对这种现象进行了细化规定: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另外,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执勤民警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不心服口服?没辙!
  ——现场证人的话也能成为证言了

  对醉驾查处,交巡警部门除自身进行录像或者牌照等证据锁定外,围观者的证言也尤为重要。在实际的查处行动中,一些围观者面对调查积极提供真实证言,让一线执勤民警感到很欣慰。
  市交巡警支队表示,根据公安部出台的这一《意见》,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这也是进一步全面巩固醉驾案件的证据,让醉驾者心服口服。”据了解,针对被查醉驾者所关心的驾驶证是在何时吊销的问题,在该《意见》中也进行了明确。
  按照公安部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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