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统一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
2014-06-26 17: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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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南昌6月25日电 江西省大力改革创新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分类别、分步骤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截至2013年年底,江西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5万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
本报南昌6月25日电 江西省大力改革创新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分类别、分步骤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截至2013年年底,江西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5万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后,江西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都归于一个“屋顶”,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屋顶”下面分地方金融行政经营性资产、一般性经营资产和文化性经营资产三大块,分别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一般性经营资产又分为现有国资委监管、暂时授权部门监管和2015年内脱钩改制移交的企业三类。
为确保权责一致、共管到位,江西省明确现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公共职能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由政府统一派出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国资监管机构牵头统一制定监管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统计评价、清产核资、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等资产基础管理,授权主管部门履行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资本运营、改制重组、收益管理等职责,并由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统一监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2015年底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纳入国资监管机构。新组建的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由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江西同时创新了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坚持放权、放开、放活和管少、管精、管好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产权(股权)管理为纽带,通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采取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和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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