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营业额20000元
《30条》中提到,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月租金收入由1000调整为5000元。
同时,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发下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实行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若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不超500万免企业所得税
按照《30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安置困难人员减征营业税
除了安置失业人员给予一定的相关税费优惠外,我省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