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决定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公告称,在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方面,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方面: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企业一些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补贴须经税务机关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具体可按5项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的补贴,才可以按照新规进行税前扣除。(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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