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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原料鱼油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鱼油 2014-12-06 10:26:39 968

[导读]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明确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
(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明确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此类产品仅限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提醒相关食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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