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表示,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当前,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网络直播营销的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网络主播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广告、广告代言人等营销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意见稿指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开放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
对于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则明确表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品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在广告审查方面,明确指出,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而对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直播电商“刷单”事件,意见稿中也提到,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对于不少网络直播商品出现的售后问题,则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来源:南方都市报)